广东峰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需要与广东峰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补偿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798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如下裁决:1.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847元;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3.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121元;4.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3363元;5.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48.777元,共计167963.77元。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签收仲裁裁决书,并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邮寄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经快递员多次投递,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后本委将仲裁裁决书现场送达到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本委采取拍照留置,张贴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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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